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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50222/2021-19641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1-2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解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推动全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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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推动全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现将我社代拟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推动全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0〕53号)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光荣的传统,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对供销合作社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也对供销合作社作出批示,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供销合作社下一步的改革发展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在此大背景下,为抢抓机遇、谋划发展,在全市乡村振兴中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特拟定此意见。南京市的文件充分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具体要求,体现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和省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的精神,立足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发展现状及初步谋划的“十四五”规划的目标要求,结合南京这一特大城市的特殊定位拟定而成。

二、文件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实施意见》,主要突出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明确了“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服务链”的提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内容以“服务链”的形式在文中体现。为更好的结合南京市实际以及市供销合作社“十四五”期间的重点工作,我们在意见中分为“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和“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两个方面加以描述。具体说明如下:

文件共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包含“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两个方面,其中“指导思想”主要围绕习近平主席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通过完善供应链、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拉长服务链,完善重要农资和农副产品供应,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主要目标”结合供销合作社“十四五”规划,确定了到2025年全市供销合作社需达到的主要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共分为9条,分为在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中,发挥供销合作社骨干作用和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供销合作社中坚作用两个部分,具体包括:

1. 促进农村组织之间的联结合作;

2. 完善区域农产品经营流通网络;

3. 壮大各类冷链物流服务网点;

4. 培育本地优质农产品营销新业态;

5. 带动对口帮扶地区特色农产品销售;

6. 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共平台;

7. 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面;

8. 夯实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络;

9. 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其中第1-5条主要围绕打造服务居民生活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服务渠道,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第6-9条主要围绕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参与和带动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特别是第9条,首次提出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村绿色生态服务的新要求,明确积极响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推进农膜治理工作试点,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提升农产品质量,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这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的具体实践,并提出了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涉农区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覆盖率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基本实现涉农区全覆盖的总目标。

三、文件涉及的保障措施文件出处

文件涉及的保障措施基本沿用了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涉及的相应政策文件出处为:

(一)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新增建设用地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指标。

依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在前列的意见》(苏政发〔2020〕19号)中,第四部分第4段落第1小节:落实用地保障政策。强化规划战略引领和管控作用,统筹增量存量规划空间,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可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有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实行分级保障制度,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由省级保障,市县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供销合作社提高自有工业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并用于田头市场及仓储、分拣转运、冷链功能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文件中第二条第8项:完善物流用地考核。指导地方政府合理设置物流用地绩效考核指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

(四)落实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1)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4条。另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全国总社法制办2012年整理

http://www.chinacoop.gov.cn/HTML/2012/10/31/80904.html),

内容较多不再赘述。

(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建设的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依据:江苏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关于明确有关涉农行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360号)中第一项:关于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对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不含县城及所属街道)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六)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降低鲜活农产品运输成本。

依据:(1)《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的紧急通知》(苏交财〔2010〕73号);(2)《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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